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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丹露,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乐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霜、骆兵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凡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丹露、被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甲于2008年底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年××月××日在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原告母亲在带。被告胡某甲脾气非常暴躁,猜疑心极重,从恋爱至今,被告胡某甲就一直对原告极度不信任,经常对原告无端猜疑,导致双方持续地激烈争吵,且每次争吵都用恶语伤人,很多次让原告绝望,这样的精神虐待使原告多次想结束生命。而且被告经常拿工作、财产、儿子威胁原告,对原告父母毫不尊重,亦经常对他们恶语相向,原告及原告父母都对被告极度恐惧。其次,被告向原告隐瞒其育有一女的事实。在原、被告准备领证前,被告告诉原告其离过婚,被告与其前妻扯了结婚证后很快离婚了,也没有任何联系。但事实上,被告女儿2006年就出生了,原、被告2008年认识,至今已有6年,被告欺骗、隐瞒原告6年,夫妻之间的信任、诚实在双方之间荡然无存。鉴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胡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三,平均分配原、被告在婚姻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广汽菲亚特一辆,湘A×××××;固定存款30000元整)。被告胡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的陈述夸大其词,原、被告之间的怀疑和不信任要看双方怎么处理,而不是把它放大。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底经过网络认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原、被告亦因生活琐事,婚后有所争执。被告当庭表示希望法庭给双方一个机会,被告希望改变自己不好的地方。另原告主张双方自2014年10月开始已分居,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原告提供被告胡某丙身份证明查询单(复印件)一份,拟证实被告胡某甲与原告结婚前,于××××年××月××日已育有一女儿胡某丙,因被告隐瞒,原告于2014年才知道该情况。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位于长沙市××××××××××××商品房一套及广汽菲亚特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湘A×××××)。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有购车贷款58990元。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另有向他人借款2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原、被告身份证明、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互相尊重,建立并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双方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为生活琐事等有所争执,但此亦为家庭日常生活在所难免之事,若原、被告加强理解和沟通,互相关心,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应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亦当庭表示愿意改变自己,希望法庭给双方一个机会。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现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乐贤人民陪审员  刘 霜人民陪审员  骆 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