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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毛修彬与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友联社区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修彬,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友联社区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035号原告毛修彬,男,汉族,1964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夏雪梅,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友联社区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修彬诉被告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友联社区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修彬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修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修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毛修彬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审 判 员  黄曦代理审判员  蒲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