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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军,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7号华中电力金融大厦13层。负责人唐凤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小军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将赔偿款人民币149385.91元汇入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李小军已领取上述款项,案件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蓝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晓    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王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晓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