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187号申请人:兰某某,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铁路新村小区。被申请人:吕某某,男,肇事司机,住开原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某某驾驶的辽M382**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某某驾驶的辽M382**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