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谢贤霞与杭州牙博艺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贤霞,杭州牙博艺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谢贤霞。被告:杭州牙博艺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新天。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贤霞诉被告杭州牙博艺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贤霞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岑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