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锦艳,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石佛寺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李群豹,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42元,由原告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支文波代理审判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王 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