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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贾云龙与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龙,周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商初字第290号原告贾云龙,男,40岁。被告周晓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云龙与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6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