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贾云龙与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龙,周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商初字第290号原告贾云龙,男,40岁。被告周晓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云龙与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6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