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8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盐城杰瑞钢带有限公司,盐城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徐立云,顾志生,顾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889-2号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3018号世纪汇广场办公楼16层。法定代表人黄俊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彬,住址山东省即墨市。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盐城杰瑞钢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镇油田机械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徐立云。被告盐城杰瑞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减速生建湖县建阳石油机械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徐立云。被告徐立云,住址江苏省建湖县。被告顾志生,住址江苏省建湖县。被告顾杰,住址江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杰瑞钢带有限公司、盐城杰瑞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徐立云、顾志生、顾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盐城杰瑞钢带有限公司、盐城杰瑞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徐立云、顾志生、顾杰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城杰瑞钢带有限公司、盐城杰瑞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徐立云、顾志生、顾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9552元(已由深圳市联合利丰��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147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姚敬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淑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