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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毛国愿与佛山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国愿,佛山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毛国愿,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青柯街**号之**座***房。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69********。被执行人佛山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34号四楼。注册号440600000013912。法定代表人赵东辉,执行董事。关于毛国愿与佛山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代供货补贴、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256641.3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496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立案执行后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678916.52元,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212563.46元。目前,本院另有佛山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案号为(2015)佛城法执字第260号,在核实调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如该案有执行得款,本案可一同参与分配。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