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1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蓉与曾祝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蓉,曾祝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087号原告张蓉,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曾祝元,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蓉诉被告曾祝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蓉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蓉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蓉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才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