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佳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佳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066号原告:广州市佳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颐,该公司经理。被告: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佳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佳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佳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佳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