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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志勇申请执行王立双李忠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勇,王立双,李忠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02号申请人张志勇,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黑龙江昊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道北街道中局宅委1组XX号。被执行人王立双,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3023119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移动楼1单元XXX室。被执行人李忠妍,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3112119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移动楼1单元XXX室。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立双、李忠妍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