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强抢劫、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2398号罪犯刘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作出(2000)唐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强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5日以(2001)冀刑一终字第2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3月9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冀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7年4月20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唐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5个月;2010年6月4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唐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10个月;2012年10月18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唐刑执字第22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10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4次,表扬3次,狱级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强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强减去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2月8日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毕作宝代理审判员:李静伟代理审判员: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