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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ZH-1标项目经理部第五一二分部与被告李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ZH-1标项目经理部第五一二分部,李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民初字第218号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ZH-1标项目经理部第五一二分部,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蒲伊西街劳动大厦旁金叶路33号。负责人施昀岑,经理。委托代理人堵新刚,男,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许幸嗻,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33岁。委托代理人邓保平,山西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ZH-1标项目经理部第五一二分部(以下简称第五一二分部)与被告李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第五一二分部的委托代理人堵新刚、许幸嗻;被告李勇的委托代理人邓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第五一二分部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被告李勇称其父亲李荣军经老乡李涛介绍在蒲县境内铁路路段为中南铁路架设电力线路。2014年11月22日晚10点左右,其父亲在正常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据此向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缺席裁决,认定被告之父李荣军死亡时与原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告与被告之父李荣军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李荣军并非原告职工,也不是原告所聘用,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任何事实劳动关系。据蒲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认定,李荣军的工资是李涛所发,可见李荣军是与李涛所雇佣,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李荣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李勇的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的父亲李荣军是和李涛一起打工的,但是出事时是在原告所承包的铁路路段上工作的。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原告的工地,并且是在为中南部铁路架设电力线路中突发急病猝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被告父亲李荣军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被告父亲李荣军经老乡李涛介绍,来到原告所承包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第五一二分部打工,被安排在蒲县境内铁路路段为中南部铁路架设电力线路。2014年11月22日晚10点左右,被告父亲李荣军在正常工作过程中突发急病猝死。死亡后,被告李勇与李涛就李荣军死亡一事达成协议,李涛愿一次性付给李勇19万元整,作为处理李荣军后事的一切费用。随后,被告李勇向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父亲李荣军发生事故时,与原告第五一二分部存在劳动关系,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蒲劳仲裁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告父亲李荣军2014年11月22日晚10点左右突发急病猝死时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ZH-1标项目经理部第五一二分部具有劳动关系。原告第五一二分部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父李荣军死亡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另查,原告第五一二分部具体负责中南部铁路高压电力设施建设,李涛为其工队负责人,主要负责铁路隧道高压电力施工。以上事实,依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和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协议书;2、仲裁裁决书;3、刑事侦查卷宗。本院认为,被告李勇父亲李荣军跟随李涛在原告第五一二分部蒲县境内铁路通道工作中突发急病死亡。原告第五一二分部作为用人单位,应向本院提供李涛、李荣军不是其所招工人的证据,关于原告所述其不知道是谁在这里施工的意见,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李勇父亲李荣军在原告工地打工,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因原告第五一二分部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参照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ZH-1标项目经理部第五一二分部与被告李勇父亲李荣军突发急病猝死时具有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第五一二分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晓良审 判 员  霍建峰人民陪审员  赵蒲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润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