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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红诉被告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红,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某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李某红,女。委托代理人贠某,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被告王某,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某在审理原告李某红诉被告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红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某提出撤诉申请。本某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6元减半收取,7668元由李某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