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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唐震秋与蒋良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震秋,蒋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唐震秋,富川县富阳镇计生站工人。被执行人蒋良富,富川县第二幼儿园职工。申请执行人唐震秋与被执行人蒋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良富未自动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唐震秋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蒋良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执行人唐震秋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但被执行人蒋良富仍拒不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到被执行人每月有工资收入,我院根据法律规定逐月扣划被执行人蒋良富的银行存款1000元以履行本案义务,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法执字第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献活审 判 员  黄忠友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