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香平与姜有珍、相荣山、林巧、李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平,姜有珍,相荣山,林巧,李新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李香平,住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叶秉光、杨亮,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有珍,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相荣山,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林巧,住浙江省瑞安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刘小万,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胜,住浙江省瑞安市,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受理原告李香平诉被告姜有珍、相荣山、林巧、李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向原告李香平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李香平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香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45元,由原告李香平负担。审 判 长 冯志坚人民陪审员 刘阳金人民陪审员 刁泽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志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