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4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136号原告石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