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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西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季永与潘渭存、程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永,潘渭存,程东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西商初字第65号原告:季永。被告:潘渭存。被告:程东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永与被告潘渭存、程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博闻人民陪审员  孙心康人民陪审员  孙心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