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玉琼与罗良斌、伍燕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琼,罗良斌,伍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琼,女,汉族,生于1962年6月30日。被执行人罗良斌,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7日。被执行人伍燕,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27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3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良斌所有的存于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621033141001358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叁仟贰佰肆拾捌元整(¥3248.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