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彭义苹与崔显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义苹,崔显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民初字第01989号原告彭义苹,农民。被告崔显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义苹诉被告崔显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义苹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维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