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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全诉黄鹏、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黄鹏,卓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796号原告陈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勇霖,邻水县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鹏,男,汉族。被告卓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血成,男,汉族。(系被告卓惠丈夫黄鹏之父亲)。委托代理人黄晓东,男,汉族。(系被告卓惠丈夫黄鹏之哥)。原告陈全诉被告黄鹏、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勇霖、被告卓惠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血成、黄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鹏因现羁押于宝安分局看守所,已限制人身自由,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向其发出通知,限其在7日内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7月16日到庭应诉,被告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未委托代理人,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两被告是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被告黄鹏以投资做生意需资金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我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此款由两被告每月偿还我3万元,于2015年4月22日前偿还所有本金及利息,如不能按期偿还,被告则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该款到期时,我多次找二被告偿还借款,被告黄鹏接我几次电话后,为了逃避债务,拒绝接听我电话,也拒绝与我见面。我又曾多次找被告卓惠要求其返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卓惠以不知道此借款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迫于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卓惠辩称:原告诉我做生意缺资金向其借款50万元,不是事实,我只是做飞机票生意的,我不需要那么多钱。我与原告也不是朋友关系,我们只是做飞机票生意的同行,在接触过程中所谈也是做机票生意之事,原告也没有告知我,被告黄鹏向其借款之事,我毫不知情,被告黄鹏所书写的借条上也没有我的签名,被告向原告借款应为被告黄鹏的个人债务。我与黄鹏虽为夫妻关系,但没有夫妻情份,被告黄鹏不务正业,长期从事赌博行为,原告借给被告黄鹏的借款,实为原告发放给被告黄鹏的高利贷款,也是被告黄鹏用于网上赌博的资金,根本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由此,此款应由被告黄鹏个人偿还,我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我位于重庆市的按揭房予以了保全,此房为我仅有的一套住房,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查封,也是我自己做机票生意挣的及找亲友借款购买的,与被告黄鹏没有关系,我请求人民法院应给我一个容身之地。被告黄鹏辩称:我向原告借款共计75万元是事实,但我没有用于做生意,而是用于赌博全部输掉了,且我向原告借款的还款期限为一年,现在还没有到,原告不应该起诉我,人民法院更不应该查封我重庆的房子,现在就查封我的房了,我认为对我和我妻子卓惠是不公平的。如果该笔债务到期我不能偿还,我该负法律责任,我自己承担,如果原告不起诉我,我愿意出狱后,在5年内还清原告的本金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的利息。另我还欠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共计20多万元,如果房子用来还债务,也应该是先还银行。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的打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用途,并约定被告每月偿还本金及利息在内共计3万元,于2015年4月22日前还清全部余款及利息。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经被告质证,并经本院结合其它证据审查后,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曾经在广西省南宁省做机票生意,原告经人介绍与二被告相识,并同时做机票生意。2014年10月22日被告黄鹏以投资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实际借款470,000元,双方约定此款由两被告每月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在内共计300,00元,此笔借款于2015年4月22日前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当天,原告陈全通过网上银行交易,实际给被告黄鹏打款470,000元,被告黄鹏向原告出具500,000元的借条一张,其中借条上的500,000元借款,包括原告陈全已扣除当月双方约定的被告每月应偿还的300,00元。2015年3月,原告多次找被告黄鹏偿还借款,被告黄鹏接原告几次电话后,为了逃避债务,后拒绝接听原告电话,也拒绝与原告见面。原告找被告卓惠要求其返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卓惠以不知道此借款为由拒绝偿还。由此,原告以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起诉。另查明:被告黄鹏于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看守所。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所借款本金共计470,000元人民币,有原告向被告的打款凭证,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协议也明确约定了还款的期限,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依法具有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还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且约定了借款的利息,但所约定的利息不明确,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的4倍利率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卓惠请求此借款,是被告黄鹏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此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黄鹏偿还,自己没有偿还的责任和义务,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卓惠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全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14年10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被告卓惠对此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黄鹏、卓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钟少含人民陪审员  冯永贵人民陪审员  孔令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满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