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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闫军、天津宝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玉红,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红梅,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军。被告天津宝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B-207室。法定代表人闫永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军、被告天津宝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