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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338号原告高某。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尹月宾,徐州市贾汪区大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尹月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2008年春节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0日举行婚礼,2009年5月16日生长子陈某乙,2010年10月3日生次子陈某丙,××××年××月××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吵打,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未经常吵打,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现被告因精神状况不好,正在徐州市东方医院治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春节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0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5月16日生长子陈某乙,2010年10月3日生次子陈某丙。××××年××月××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2013年1月9日,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原被告和好,均表示愿意回家好好过日子。但双方未能处理好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再次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登记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但日常的维护也相当重要。夫妻间应多些原谅与爱,遇到分歧时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多从自身找原因,相互宽容,协商处理家庭问题。原被告从相识、共同生活到登记结婚经过了四年的时间,是经过充分了解和适应对方的,婚前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未能得到及时沟通,夫妻感情出现间隙,但是也未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况且被告现身患××住院,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于情于理原告作为妻子在此时应更加爱护丈夫,不要让他感到雪上加霜,这样对他的治疗也不利。原告也要多想着未成年的孩子们未来成长的道路,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让被告改正不足。通过原被告的共同努力,相信这个家庭会更好,夫妻感情会相濡以沫。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对原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尤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