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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四维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一片天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刘少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四维印刷有限公司,承德市一片天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刘少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石家庄四维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玄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芳,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一片天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立民,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彩霞,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四维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一片天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刘少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四维印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四维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四维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7.00元,由原告石家庄四维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