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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田晓红与杨海涛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晓红,杨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26号申请人田晓红。被申请人杨海涛。申请人田晓红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杨海涛因资金紧张,于2013年2月26日向申请人田晓红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田晓红现金50万元整。2013年6月20日向申请人田晓红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田晓红现金10万元整。2013年9月27日向申请人田晓红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田晓红现金5万元整。2013年9月28日向申请人田晓红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田晓红现金20万元整。2013年10月5日向申请人田晓红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田晓红现金5万元整。2013年12月6日向申请人田晓红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田晓红现金20万元整。2013年12月26日向申请人田晓红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田晓红现金20万元整。被申请人杨海涛承诺支付申请人田晓红利息10万元。申请人田晓红多次向被申请人杨海涛催要借款,被申请人杨海涛在2014年3月仅偿还申请人田晓红借款6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为保障申请人田晓红合法权益,便于此案今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特申请对被申请人杨海涛所有的价值80万元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田晓红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及银行存款10万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晓红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海涛所有的价值8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田晓红所有的房产及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