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环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马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侯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