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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刘薇与张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薇,张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刘薇。委托代理人刘明波。被告张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负责人王剑。委托代理人隋晓丽。原告刘薇与被告张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臧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