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夏红湖、郑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夏红湖,郑煜,宁波丰源卡松尼液压有限公司,宁波成泓阀门有限公司,李国华,顾洪波,顾惠萍,翁云兰,嵊泗县正跃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35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负责人:汪洪潭。被执行人夏红湖。被执行人郑煜。被执行人宁波丰源卡松尼液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被执行人宁波成泓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洪波。被执行人李国华。被执行人顾洪波。被执行人顾惠萍。被执行人翁云兰。被执行人嵊泗县正跃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夏红湖、郑煜、宁波丰源卡松尼液压有限公司���宁波成泓阀门有限公司、李国华、顾洪波、顾惠萍、翁云兰、嵊泗县正跃水产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夏红湖、郑煜、宁波丰源卡松尼液压有限公司、宁波成泓阀门有限公司、李国华、顾洪波、顾惠萍、翁云兰、嵊泗县正跃水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除了原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抵押房产外,且该房产也被其他法院查封,未找到被执行人夏红湖、郑煜、宁波丰源卡松尼液压有限公司、宁波成泓阀门有限公司、李国华、顾洪波、顾惠萍、翁云兰、嵊泗县正跃水产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3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玮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