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一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宪军诉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宪军,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220号原告:李宪军,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211321198401243455,住辽宁省朝阳县东大屯乡高家窝铺村高东店组0057号。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银山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光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宪军诉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朴银实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