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4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肖汉明与被告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汉明,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814号原告:肖汉明,男,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黄凤仙。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汉明与被告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肖汉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汉明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