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郭文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文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23号罪犯郭文明,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重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文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郭文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5月24日被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9年8月2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辽刑执字第9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2年7月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0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郭文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郭文明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文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文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