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国娥、陈顺新、陈占稳、陈银萍、陈月萍、陈改玲、陈华丽与XX扬、郑璐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娥,陈顺新,陈占稳,陈银萍,陈月萍,陈改玲,陈华丽,XX扬,郑璐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905号原告朱国娥,女,生于1940年10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练寺镇。原告陈顺新,男,生于2011年10月31日,汉族,住扶沟县练寺镇。原告陈占稳,男,生于1976年2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练寺镇。原告陈银萍,女,生于1964年6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住扶沟县练寺镇。原告陈月萍,女,生于1967年6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陈改玲,女,生于1974年4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乌鲁木齐县。原告陈华丽,女,生于1979年4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住禹州市。被告XX扬,男,生于1987年11月28日,汉族,住扶沟县城郊乡。被告郑璐琮,男,生于1985年11月24日,汉族,住扶沟县城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娥、陈顺新、陈占稳、陈银萍、陈月萍、陈改玲、陈华丽诉被告XX扬、郑璐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娥等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娥、陈顺新、陈占稳、陈银萍、陈月萍、陈改玲、陈华丽撤回对被告XX扬、郑璐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200元,由原告朱国娥、陈顺新、陈占稳、陈银萍、陈月萍、陈改玲、陈华丽承担。审判长 孙彦海审判员 卢清泉陪审员 苏会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纯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