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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梅君与谢大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君,谢大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陈梅君,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谢大块,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梅君诉被告谢大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梅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梅君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一十元,由原告陈梅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庆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