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军与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军,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再初字第4号建议机关:定陶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军,干部,张湾镇政府工作人员。被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良超,该社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辉,该社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原审被告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再审人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军撤回对被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申请再审人李军承担。审 判 长 曹秀谦审 判 员 赵玉柱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海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