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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凡占超与郝留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占超,郝留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凡占超,男,1989年生委托代理人梁红庆,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郝留鹏,男,1986年生原告凡占超诉被告郝留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凡占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凡占超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华审 判 员  梁 波人民陪审员  贠金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俊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