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凡占超与郝留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占超,郝留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凡占超,男,1989年生委托代理人梁红庆,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郝留鹏,男,1986年生原告凡占超诉被告郝留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凡占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凡占超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华审 判 员 梁 波人民陪审员 贠金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俊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