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忠善与陈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善,陈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徐忠善,农民。被执行人:陈安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徐忠善与被执行人陈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岚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1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