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与林雪健、龙岩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林雪健,龙岩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林雪健,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雪健、龙岩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林雪健、龙岩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雪健、龙岩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后,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永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88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