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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弓长与林华仁、张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弓长,林华仁,张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36号原告张弓长,男,汉族,住址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婷婷、伍敏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华仁,男,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张梦华,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弓长与被告林华仁、张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张弓长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4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弓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梦华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山北路某单元房屋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二、冻结担保人吴杰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某房屋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少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