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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60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林某某,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罗荣万,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以愿意给被告最后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