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60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林某某,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罗荣万,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以愿意给被告最后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