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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尹丽敏与临沂海澳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袁志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丽敏,临沂海澳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袁志刚,刘建强,李音,司志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2353号申请执行人尹丽敏。被执行人临沂海澳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袁志刚,经理。被执行人袁志刚。被执行人刘建强。被执行人李音。被执行人袁志刚、刘建强及李音的委托代理人司志岷,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6-15号1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司志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丽敏与被执行人临沂海澳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司志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司志岷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明德花园4号楼西单元1001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