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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自中与郑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中,郑君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279号原告:刘自中。被告:郑君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中与被告郑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自中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