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正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正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该分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刘宏,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李正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