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茅思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茅思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萍,女。委托代理人林勇,男。被告茅思远,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茅思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2,394.80元、车位管理费1,080元及滞纳金929.61元。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志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