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3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磊、金伟娜与浙江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金伟娜,浙江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950-1号原告吴磊。原告金伟娜。被告浙江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磊、金伟娜诉被告浙江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磊、金伟娜撤诉处理。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