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久利与王传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利,王传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708号原告:陈久利。委托代理人:任祥峰,临沭青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传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久利与被告王传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久利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久利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英启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