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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韩云辉与周永平、广安市懋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韩云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广安市懋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道77号。法定代表人向远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永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55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蓥市懋源矿业有限公司、周永平存款、收入5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