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龚辉弟,李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8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沈初阳。被执行人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辉弟,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梅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龚辉弟,经商。被执行人李梅芳,经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龚辉弟、李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龚辉弟、李梅芳名下有房产两套,系另案首封,被执行人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在金华有约一百五十亩土地���用权,经金华市土管局复函,称该土地使用权暂无法进入市场流通,本院暂无法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民字第289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