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思波、曾焕棉与曾焕棉、侯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思波,曾焕棉,侯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87号原告:朱思波。被告:曾焕棉。被告:侯李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思波与被告曾焕棉、侯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思波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思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朱思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