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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许与马绍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许,马绍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834号原告:张许,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马绍然,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许与被告马绍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许、被告马绍然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许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欣欣 微信公众号“”